第二十一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能源、园林、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及时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整洁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