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