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检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防治工作水平。

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