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或者传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