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除治工作。未按规定除治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责任人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仍未除治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林检机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技术指导,对除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