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林木、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