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博物馆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博物馆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