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污染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