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