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