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