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