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