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取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修筑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