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