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