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对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