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价格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