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