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