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