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收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缴款义务。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