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