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实验室应当建立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登记制度;设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固体废物分类存放设施,禁止随意倾倒液态废物和随意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

前款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