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每日将医疗废物统一分类收集暂时贮存,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及时分类收集、运输医疗废物,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日,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及时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考核评审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