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术措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工具运输,并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或者资源化利用。家庭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利用和处置。

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精装房、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