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十条有效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和竹木草等废弃物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内。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等支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