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并将所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成果资料和委托保护管理协议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资料库,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