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