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