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