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