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被刻划、涂污、损坏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