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