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主管部门的,由港口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