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及时答复;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