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辅助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