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交通建设工程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特许经营协议除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相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经营期届满项目移交时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经营期限届满项目移交时,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状况、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并提供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交通建设工程依法由特许经营投资人自行施工的,应当由项目实施机构依法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单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交通建设工程依法由特许经营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不得承担该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