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从业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并及时移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