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或者参与演练。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