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清除、修复、更换、重置等措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