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航道主管部门同意,修建涉航建筑物断航施工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