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管理工作。

航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