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