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施工设施,恢复航道原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