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主管部门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