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修建闸坝、桥梁、渡槽、管道等拦、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道主管部门参与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