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涉及航道的河道采砂规划。在航道内采挖砂石、取土的,水行政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