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道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二)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