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

(二)向航道内倾倒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或者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在依法划定并公告的航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的;

(五)违反禁行或者限行规定行驶船舶的;

(六)其他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