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