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