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

(二)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