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