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